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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爆炸事故最新消息:建议处分33人

时间:2016-04-20 19:57:35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陈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气瓶充装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3、武斌,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全部总经理。落实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检的钢瓶仍进行充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4、王昌敏,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长。未依法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1条,建议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建议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芜湖市镜湖区有关部门及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1)黄涛,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主任。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下同)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罢免社区主任。

  (2)邵义权,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委员,司法所所长。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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