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温州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黄某甲也指证,蔡锦聪的瑞安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蔡锦聪还通过其关系,以3家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其和蔡锦聪还共同向方伟、吴波等人借了1000多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归还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这些高利贷其未归还等。
实际上,蔡锦聪被逮捕是因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审理,最终被定性为犯集资诈骗罪。
“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也曾发文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是重罪,将课以重刑。
数据显示,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