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明确,我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7月1日至10月31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据介绍,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这是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最大亮点。此外,由于黄河河道内违规采砂、倾倒建筑垃圾等影响黄河防汛的活动屡禁不止,对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向黄河河道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保障防洪、行洪和水资源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