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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嫖娼被双开 14岁少女是卖淫女?

时间:2016-08-26 08:54:57     作者: mindy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周蓬安微博截图

  记者致电慈利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受害人是不满14岁幼女的属于强奸,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最后,那个孩子(小琳)从宾馆里走了,没有人暴力强迫她。而且,李某是军队人员,涉军的不属于地方管理。”

  公开报道称,3个受害人中,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礼和其中一个刚刚14岁零10天的媛媛(化名)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1100元嫖资;另外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绝嘉嘉(化名)因拒绝而被殴打;同样未满14岁的小琳(化名)在宾馆里,被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交付了500嫖资后,借故离开,二人没有发生实质关系。

  14岁零10天,不是幼女,却是少女。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 都被称为未成年人。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媒体在报道本案时,标题大多用了“嫖宿少女”。

  “嫖宿”一词并不陌生。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

  当年的“嫖宿幼女罪”引发巨大争议。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也大大降低。

  尽管少女和幼女有区别,但“嫖宿”一词意思雷同。本案受害人年满14岁,“嫖宿少女”一说是否合适?官方在通报上用“嫖娼”,意味着将少女视为“卖淫女”。

  近日,浙江工商大学在微博上发布了一组照片,主题为“当你毕业离校后,是否曾回味当年在教室自习的那一幕”。照片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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