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污吏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上亿,能判死刑也不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只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大学生由于掏鸟窝贩卖确能被严格依法顶格判刑,也是十五年有期。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12432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聂春玉,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西省侯马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6年10月19日,聂春玉受贿4458余万一审获刑15年。
人物履历
1973.09--1976.10,在阜新矿业学院(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地测系测量专业学习。
1976.10--1980.05,中共侯马市委宣传部干事、中共侯马市委办公室秘书。
1980.05--1981.08,共青团侯马市委副书记;
1981.08--1984.03,侯马市高村公社党委常委、副主任。
1984.03--1992.09,山西省委政研室干事、工业处副处长、地县处处长;
1992.09--1997.01,山西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1997.01--2000.10,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2000.10--2001.05,山西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1.05--2003.01,山西省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3.01--2004.02,中共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2004.02--2006.02,中共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2--2011.01,吕梁市委书记;[1]
2011.01--2013.02,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2]
2013.02--2014.08,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