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范围的产假休假天数变动,全国各地也对本区域的产假规定进行了修改,昨天闭幕的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对生育假、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要求。
为了增强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为了与《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不冲突,减轻全区保险基金的压力,《条例》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依规享受全额工资或者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