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核准等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的事项,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巴中市外汇管理局将有关改革精神进行了摘编,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改革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简化、一个加强”,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二是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三是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和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是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由相关市场主体在每年9月30日(含)前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五是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对银行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外汇局除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停止其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