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随处可见,通江县个体户张某发现一家公司名称与自己经营的企业名称很是相似,经通江县工商局调解未果,不服通江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便一纸诉状将通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2011年1月,张某在通江县工商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通江县XX建材经营部”,其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建筑建材销售。在2013年,第三人在通江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通江县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及配件、饰品。2013年9月,原告向被告工商局提出“请求纠正XX汽贸企业名称的申请”,11月被告组织原告及第三人参加对“XX”名称争议处理调解会,未达成和解意见,2014年被告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维持第三人登记注册的“通江县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巴中市工商局认为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张某不服,遂将被告通江县工商局送上了被告席。
张某诉称被告通江县工商局在自己已经注册名称后任然给第三人核准登记名称,让原告客户误认为原告已经不销售建材而转售汽车了,致使良好的合作关系丧失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工商局应当及时纠正第三人的企业名称。被告工商局辩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原告申请核准登记的行业为“建材”批发,而第三人核准登记的行业为“汽车”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两者虽同属F类“批发与零售业”,但不同中类和小类,不存在同类之争的说话,而且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第三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类型也不一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企业的主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确定所属行业的规定,原告提出同行业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被告通江县工商局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用法律正确,依法予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