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南江县赶场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熊某与任某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按农村风俗定下婚约。订婚当日,熊某家人给付任某家彩礼3万元现金和“三金”(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共计1万元。之后,熊某为任某购买医疗保险花费1万元,接人上门花费2.5万元,共计6.5万元。其中,任某父母用彩礼2.5万元购置了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用品,当日返还陪嫁现金2万元。双方于2013年12月26日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礼金1万元、白金首饰1万元、医疗保险费用1万元。任某家人认为这些彩礼是女儿应得的青春损失费用,且医疗保险是双方受益不应退还,因此两家矛盾愈演愈烈。
查清事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解中,针对矛盾纠纷中礼金1万元、三金1万元、医疗保险1万元是否应该返还这一焦点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熊某要求任某退还彩礼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干警们采取分头做思想工作的方法,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教,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退还给男方5000元现金;任某同居前父母为子女购置的生活用品,除康佳电视机一台外,全部归熊顺斌所有;熊某为任丽购买的医疗险的受益归熊顺斌。至此,一起可能激化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在司法所的努力下化干戈为玉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