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去年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4408起,其中民商事案件2890起。记者了解到,就全市而言,法院全年共受理案件22000多件,其中民商事案件达70%以上。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劳务关系、合同纠纷、婚姻、交通事故等事情如果处理不当,极其容易打官司。如何防范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法官给您支招。
张某平、钟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签了《认购书》房产商想"毁约"不得行
基本案情:被告南江县A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南江县长赤镇一商业街过程中,将其中的7幢楼房承包给重庆一家公司B承建,B公司又将其中2幢楼房的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张某平、钟某。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A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遂与B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将商业街未售部分房屋作为工程款支付给B公司。B公司又与二原告办理结算,将其中的5间商铺作为工程劳务费支付给了二原告。经三方认可并入账后,A公司与张某平、钟某签订了《认购书》并出具了商品房《收款收据》。
后A公司以向B公司超支了工程款为由,要求收回二原告认购并实际管理的5间商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认购书》有效。
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A公司已收受了购房款,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经完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遂判决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房合同内容要反复研究推敲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都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认真仔细地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相当必要。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商品房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如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还要注明每期的缴款时间。对于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实际使用面积以及当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时所采取的措施。合同还应注明获得产权证的准确时间,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的发放比较慢,但合同中也必须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以免某些开发商借此无限期拖发产权证。特别是补充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签署补充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因此消费者必须多加注意,以免掉进某些开发商的文字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