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勇与被告倪某寿民间借贷纠纷案
有借条无借钱事实借贷不成立
基本案情:被告倪某寿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柴某勇立据借款3000万元,约定在同年8月20日之前归还。被告倪某寿称,向原告柴某勇书立3000万元借据属实,但原、被告在书立借据前根本不认识,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过一分钱,是因被告倪某寿因下欠陈某某债务,应陈某某要求,才向原告柴某勇立了3000万元借据,但其与陈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查明本案事实,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对原、被告的职业及相关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借款用途、两人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和是否涉及其他经济问题、原告在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流动等情况依职权主动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原告柴某勇在借款资金来源、资金账户、支付方式、地点等问题上所举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在法庭陈述中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经对原告柴某勇予以充分释明,原告最后撤诉。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必须完善手续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在市民中很受欢迎。民间借贷更多的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部分市民碍于情面,在手续上不完善,因此要完善相关手续,便于维权。市民必须明确: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