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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2亿元 通江一开发商一审被判无期

时间:2015-05-15 13:04:09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晚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是什么关系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被统称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客观表现方面比较相似,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占有的故意。

  疯狂集资,大肆挥霍

  去年11月,通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该县县城“阳光四期”开发老板周某发等人涉嫌非法集资。11月7日,该局立案侦查,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发等人被刑事拘留。

  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发在开发通江县“阳光四期”时由于资金不足,多次以实际上已出售的“阳光四期(西城豪庭)”营业用房、住房作为抵押骗取他人信任。以3层250平方米营业房作为抵押在闫某兰处集资20万元,以24层A、B号199平方米住房、1栋3层150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何某涛、何某波处集资40万元,以1层119.65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贾某春处集资20万元,以1层50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黄某处集资10万元,以24层D户型住房作为抵押在胡某成处集资20万元,以4层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余某聪处集资70万元,以一层100平方米营业用房、25层E号房96.69平方米住房作为抵押在王某珍处集资30万元,以一楼100平方米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雷某伶处集资20万元,以一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全处集资15万元,以第三层营业用房作为抵押在何某龙处集资38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周某发采取隐瞒“阳光四期(西城豪庭)”住房已全部出售的真相,以虚假标的物多次、重复作为抵押并许诺用5分、7分、8分甚至1角的高额月息作为诱饵在200多名通江居民处集资1.2亿元。

  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收取后,部分用于工程建设;大部分用于偿还在外高额的利息、购置位于通江县城南车站对面土地以及用于买车、买房等挥霍,最终无力偿还。致多名受害者多次到省、市、县委、政府集访,严重影响通江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民警同时查明,以周某发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在没有办理相关售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对外出售房屋,收取房屋订金、购房款共计48042007元,应申报缴纳各项税种合计应纳税额为3597184.27元,仅申报缴纳税额421951.52元,经税务机关多次下达税务催缴通知书后,拒不申报缴纳税款3175232.75元,涉嫌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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