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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调研分析离婚率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并提出对策

时间:2015-06-12 23:55:16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针对离婚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探索降低离婚率的对策:虽然,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思想的开化和人类文化的进步,但维护家庭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家庭的发展致富是社会财富进步与物质进步的保障与象征,家庭观念的重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更是《婚姻法》乃至社会主义法制的题中之义,我们不能对离婚案件采取过于开放的态度与政策。面对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国家及有关组织应设法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一)完善婚姻法,推动健康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现行法律对婚姻的规制重视两端、忽视中间环节。重视两端是指重视结婚与离婚的实质与程序要件,忽视中间环节是指婚姻行进中的法律管控制度缺乏。因此,建议从立法上增加法律对婚姻的管控对于维护婚姻稳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增加管控,就是要对婚姻进行状态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规范,以及违反这些规范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我国婚姻法只粗线条的规定了夫妻对彼此负有忠实的义务。但何为忠实,有哪些具体权利或义务形式,法律欠缺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基于婚姻而特有的权利义务形式及履行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侵犯婚内权利的救济也应写进婚姻法律中。另外,对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在离婚方面还可规定一些限制性制度。比如限制其提出离婚的条件与期限,或者规定离婚应以作出赔偿或履行相关义务为条件。还可借鉴民事特别程序中支付令、禁止令等制度,对严重违反夫妻家庭责任与义务的人发禁止令,限制其在购物、出行、高消费等方面的支出。通过这些途径增加离婚成本,防止当事人以感情问题为名借机离婚或逃避债务、偷漏税收、生育二胎而假离婚。

  (二)加大传统观念教育与宣传,塑造人们对家庭的责任意识。

  纵观每一件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的引发、持续、加深以及最终的解决都要落实到让谁承责的问题上来。再观那些社会中稳定的家庭或夫妻关系,无一例外都在于双方彼此负责任的态度使然。如今,人们功利的物质利益心理与过分追求自我的个性主义取向,恰恰是引发诸多婚姻问题的导火索。因此,加大对社会尤其是年轻一代的优秀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传播与教育显得尤为必要。比如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网络平台搭建亲情社区与论坛,推广尊老爱幼、尽职尽责的家庭美德与善良风俗;借助电视、广播等平台举办宣扬家庭责任理想与信念的文化类教育警示节目;针对外来媳妇容易出现的心理偏差与地理认同缺失,积极搭建平台成立外来媳妇自助关爱中心,加大对外来媳妇的经济帮扶与心理疏导,帮其建立心理上的归属感,增强其家庭责任心;对那些不尽家庭责任的行为给予新闻曝光、受到社会舆论谴责。

  (三)恢复与增强基层组织调解功能。

  在许多案件审理中,当法官询问当事人他们发生矛盾时经没经基层组织调解,基本上都会回答没有经调解。离婚纠纷直接引入法院,不仅增加诉讼成本,对本该由基层组织调解和好的婚姻,因起诉增加了夫妻感情的二次伤害,导致矛盾激化,难以和好。为此,应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资金支持,制定基层干部激励考核政策,将调解离婚案件数量及效果纳入年度政绩考核指标,与晋职晋级挂钩,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保障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活质量低下,城乡差距大是许多农村媳妇不愿待在农村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贫困落后的面貌,特别是加大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和文化程度不高的新型农民工的经济扶持,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便利与机遇;推动夫妻小型产业发展,对夫妻共同回乡创业的家庭给与经济补助与政策扶持。

  (五)国家应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管控。我们在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同时更应注重人们对婚姻观念的负责任态度的培养与倡导,国家不应对如今高发的离婚态势采取放任态度,应加大对离婚问题的实践调研与前沿研究,及时出台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法规,控制离婚率的高发,如对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要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离婚成本;研究出台新形势下追究重婚罪的新的法律制度与可行措施,让重婚罪不再形同虚设,加大当事人对重婚的畏惧;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社会主义新型婚爱观念,只有这些方面有机结合、共同推进,才能有效阻止离婚率的飙升,推动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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