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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息借款20万元不归还 法院判其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时间:2015-08-21 21:42:09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晚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南江男子廖某某从许某某处借款20万元,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他却未能偿还。多次催收无果,许某某将廖某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之外,还要支付逾期利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据悉,巴中市去年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00件,很多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什么?

  男子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成被告

  2013年3月,南江男子廖某某在许某某处借款20万元,用于自己所办砖厂的周转资金。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7日到2013年9月7日6个月,并约定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如有其他原因不按时还清,以砖厂所有财产作抵押。同时,另外一名男子陈某某为廖某某提供担保。

  然而,借款到期后,许某某在陈某某的配合下,多次找到廖某某催收借款无果。今年上半年,许某某到法院起诉廖某某、陈某某,要求他们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查明,廖某某在向许某某借钱时,曾写下借条。但借款到期时,廖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他自2014年3月外出后一直无音讯。

  被告廖某某经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送来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某某当时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廖某某向原告许某某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偿还,但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法院判决由被告廖某某清偿原告许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从2013年9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六个月内的基准贷款利率为年息5.6%,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限该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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