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和前妻2011年登记结婚,当时她经营一家店铺。2013年6月她要花费5万元给店里购置新设备,希望我同意使用结婚后两人共同积攒的钱。我把钱给她的时候,她说很快就会赚回来,如果我不信,就给我打个借条。当时她真的写了借条。
今年5月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后,我在整理物品时发现了借条。我找到前妻要求还款,她却认为借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请问我有权要求她还款没?
律师冯剑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前妻所写的借条属于是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刘先生有权要求前妻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