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专班,制定“三定一保”制度(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保交通),分县(区)、分任务、分项目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2)加大法律宣传。加强对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生产建设等单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晓度和水土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
(3)查处违法行为。对审批的交通、水利、城建、电力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掌握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项目和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并依法查处。截至目前,邀请县(区)人大调研水土保持1次,督促113个生产建设项目投入4.81亿元治理水土流失,检查了52家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发放了28个水土保持措施整改意见,查处了2起水土流失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