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执纪监督偏松偏软,责任追究不力”问题
5.针对“落实‘三转’要求不到位,分行纪委书记兼职现象普遍;全行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年龄偏大”的问题。一是调整充实了总行纪委监察室机构职能,增加专门负责纪律审查和巡视工作的处室,增强纪律审查力量,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二是制定了《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监察室正副职任免职办理工作程序》,新任或调整了19家一级分行和直属机构的纪委书记,优化了纪委书记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三是印发了《关于规范一级(直属)分行纪委书记分工和兼职的通知》,明确要求纪委书记不得兼任行政副职,进一步规范了各级行纪委书记的分工要求。四是修订了《纪委负责人向总行纪委报告工作办法》《新任职纪委负责人谈话办法》,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五是持续推动各分支机构充实纪检监察人员,对加强一级(直属)分行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并重点督促6家一级(直属)分行进行了整改。同时,在全行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一加强两提高”(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提高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教育活动,增强队伍能力素质。
6.针对“执纪审查不严,存在以经济处罚、组织处理代替党政纪处分现象;追究责任时,偏重经办责任,忽视领导责任”的问题。一是梳理排查2013年以来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事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处理明显偏轻的案例。经总行直接查办,又对203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一级(直属)分行副行长及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干部24名。另外,对4起重大损失事件及部分经商办企业等违纪事项正在履行处理程序,拟对8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一级(直属)分行副行长及总行副总经理级以上干部2名。同时,要求各级机构也要认真梳理排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二是组织对2015年不良贷款增幅较大的4家一级分行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认定,拟严肃追究9名一级分行行长和副行长的管理责任。三是印发了《关于加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意见》,增加对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责任认定的内容,明确对14种重大违规行为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正在修订完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拟增加对造成系统性风险、产品设计等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全面问责。
7.针对“一些基层单位对违规违纪人员未作处理就批准其离职”的问题。一是对2013年以来的离职员工进行了逐人排查,共发现147名离职员工在我行任职期间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已将146名员工责任认定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备监管部门并通报其现所在单位,尚有1人待司法机关侦办结束再行处理。二是制定印发了《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规范全行干部员工离职流程。加大离任审计和离职审查力度,促进离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