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英国P2P行业风险控制与监管经验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类似金融机构的功能,英国政府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更加注重对其功能而非只是对机构的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双轮驱动”,政府监管主要注重宏观层面,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P2P金融协会则强调具体化、细节化,强调平台的运营规范;英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的行为监管;在引导P2P网贷平台发展方面,英国政府更注重发挥P2P平台等“替代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美国对P2P行业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架构。美国P2P行业风险控制与监管经验主要有:基于现有监督体制和法律,实施多部门、多层次监管,以实现高度完整的信息披露和富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美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侧重于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对于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保护两个方面;此外,美国完善的征信系统也推动了美国P2P平台健康、有序地发展。
新华社智库江苏中心分析认为,通过政府实施适度监管以引导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是英美两国的重要经验,对于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具有启示意义:
第一,有效的P2P平台监管建立在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基础上。梳理英美两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立法发现,依托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政府实施适度监管,有助于推动P2P网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具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特征,大量业务模式处于灰色地带,亟须出台细化完善的 P2P专门监管法律,包括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立P2P网贷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第三方资金托管、规范P2P平台面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对 P2P平台消费者不公平对待的惩处等方面。
第二,建立和完善以征信与评级为主要内容的P2P网贷行业征信体系。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是P2P网贷行业长远发展的基石。我国可以从征信体系建设和产品信用评级两方面推动P2P网贷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征信体系建设在于整合现有行业信息,而产品信用评级建设在于以制度保障来推动P2P网贷行业开展市场化信用评级业务。
具体有:(1)将我国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允许P2P平台接入信用数据库,实现有效对接;(2)设立专门针对P2P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3)建立违约惩处机制,针对违约企业、个人以及P2P平台执行严格惩处,将其纳入失信者个人的信用记录。
第三,明确P2P监管机构以及各自监管重点。立足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现状和P2P网贷行业发展特点,明确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施行为监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并重的思路。
建议由银监会负责P2P行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给予地方金融办适当的管辖权,允许各省市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调整P2P网贷行业监管政策,优化区域金融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也应当在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P2P平台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改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在现行各级消费者协会内部增设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会,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