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次霸凌行为。次霸凌行为,是指在激烈游戏和相互戏谑中受伤,不过这些行为并没导致伤害,“它们并不属于校园暴力范畴”。
美国的校园暴力范畴,被列入的法律主体有4个: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工作人员、家长、校外机构,美国非常重视“家长”和“校外机构”在校园暴力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早在1999年,英国就规定:家长在校园暴力发生后也负有连带责任。实施霸凌行为的学生遭停学处分时,家长也是责任主体,需要配合学校和有关当局来治理未成年人的行为。法院发布的“教养令”包括个两方面:一、家长要负责对学生的课程辅导;二、家长要配合学校改善学生的行为。
另外,美国规定,在学生出现违法、反社会,甚至任何具有威胁性、挑畔性和破坏性的行为时,法院也可以对家长发出“教养令”。这样的举措,将家长有效带入校园暴力的治理范围,也减缓了有关机构的压力。
此外,英美两国均十分重视校外机构的参与。“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很多事情需要通过专业机构完成。”——如果学生因为霸凌行为被停学,或是面临退学处分,除了给予学校的辅导,政府也会通过校外机构依法提供替代性教育服务。
防范校园暴力带来“二次伤害”
直面校园暴力,寻求解决途径,成为必须面对、迫在眉睫的问题。今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对校园欺凌开展专项治理。这意味着,校园暴力问题已引起重视,将其治理纳入国家治理层面。
在专家们看来,一个多方联合,社会参与,协调互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综合治理平台的建立势在必行。
“‘三级预防’体系亟须构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表示。“一级预防”针对全体学生,加大教育力度,帮助其建立底线意识、安全意识和面对暴力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学校建立畅通渠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潜在的校园暴力诱因,为学生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治校园暴力于“未病”。
“二级预防”:在已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对施暴者及时制止、训诫,对受害者及时救助、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