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办理手机、微信账号、操作人员以及微信的登陆方式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具体措施,散见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中。鉴于微信证据是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计算机网络证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微信的登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通过手机上下载的微信软件登陆,一种通过计算机的网页版微信登陆。鉴于网页版微信只能进行即时聊天,无法搜索、查看朋友圈及公共号,故应选择通过手机下载微信软件进行登陆。接下来我们就面临手机选择的问题:选择当事人的手机还是公证处的手机。《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这条规定主要基于计算机在技术上能够达到虚拟的目标网页与真实的互联网网页同时并存的状态所做的规定。但目前技术上很难达到在手机中预设程序进入预设微信账号查找预设信息的目的,切我们可以通过重新打开蜂窝移动网络,重新下载微信软件,从新登陆微信查找相关内容来避免这种风险。所以,我们可以选择使用当事人的手机作为登陆微信账号的介质。
在微信账号的选择上,应当考虑到微信账号及其内容具有私人性质,使用不当将涉嫌侵犯隐私权。可以通过当事人是否熟悉账号和密码,微信的个人资料、头像、相册和部分的聊天记录来审查确认微信账号是否为当事人所用。
在操作程序的把握上,我们可以参照省公协《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证机构以登陆互联网或局域网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的操作步骤,然后原则上由公证机构的人员操作计算机按照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操作步骤登陆网络和提取、固定证据……”我们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严密的操作步骤并严格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操作步骤实施,一旦出了问题,是当事人的责任,与公证处无关。
(三) 保全方法的选择
省公协《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0条对保全方式进行了列举,如下载、截屏、实时打印、存储打印、录像、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针对手机的特点,笔者建议采取截屏、存储打印、拍照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全。
1、截屏
手机无法像计算机那样,通过Ctrl+PrScrn组合键或者Alt+PrScrn组合键进行截屏,但目前大部分智能手机都自带截屏功能,所截取的是手机的整个屏幕,并且将所截屏幕自动保存在手机相册中。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提前检查手机相册,将存储在手机相册里的照片清空,确保存储设备的清洁性。并将相关操作如实详细的记录在工作记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