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解释香港基本法。
“人大释法”之后,英国外交部发言人称,英国对香港立法会近来的形势发展表示“关切”,在承认人大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的同时,呼吁中方、特区政府及全体当选议员保持克制,以免损害对“一国两制”的信心。
这次“人大释法”,源于近日“港独”政治人物言行不断突破底线,并造成香港社会围绕议员宣誓事件陷入严重的冲突和分裂,基本法所确立的“一国两制”有失控的危险。在香港宪制危机的关键时刻,人大才对基本法进行解释,以期破解乱局、化纷止争,而在此次“人大释法”前,在香港回归近20年的时间里,人大基本法仅仅做出了4次解释。
第一次“人大释法”源于香港终审法院1999年的“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法院判决指出,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均拥有居港权。香港据此估计,未来10年内将有100多万人口从内地移居香港,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将给香港带来巨大的社会负担。特区政府认为,终审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未能反映立法原意,而且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属于中央与香港关系的事务,于是决定提请人大释法。对此,人大于1999年6月26日对《基本法》第22及24条作出解释,避免了内地人口短期内大量涌入香港,化解了可能给香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次人大释法是关于香港政制改革的主题,2004年4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释,对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表决程序进行了完善,即由“三部曲”变为“五部曲”。这一次释法为香港政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坚持了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的原则,在香港政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三次人大释法发生在2005年,当时的行政长官董建华在3月因病辞职,香港围绕行政长官缺位情况下,选举产生新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发生重大争议,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向国务院报告,建议提请人大对基本法第53条第2款,就新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人大常委会在解释指出,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第四次人大释法是因为刚果(金)案,香港终审法院主动提请人大释法。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就《基本法》第13条作出解释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区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香港特区法律须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与香港特区法院经常性对基本法进行解释的实践相比,人大对于基本法解释的实践保持了自我约束的立场,每一次“人大释法”都是关系到香港社会发展和政制发展的重大争议问题。从频率来看,平均近四年一次。释法内容,则都是有关中央与香港关系的主题。从释法方式上看,有“被动释法”和“主动释法”两种。考察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机制和基本法解释的实践,总体上可以得出这么一个判断:人大释法“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