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养老金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大家关注的话题之一。可是养老金的领取问题却总是层出不穷,其中尤以异地社保接续领取最让人头疼。不过,人社部最新的一则通知似乎给这个问题画上了句号。
此次人社部的通知中明确了养老保险的领取地问题,主要分四种情况: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如果参保人员社保领取地在户籍所在地的,则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 10 年地区领取。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则在该地办理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则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手续。举个例子,比如你是北京人,在上海工作了十年,两年前工作调动到广州,这时候你应按规定到上海办理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则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也就是说各项条件都不满足的,还是要回到户籍所在地!
很明显,社保缴费年限的统计将会是个大问题。不过对此人社部也给出了一些建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 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1988 年之前缴费的朋友们,你们很可能要经常跑人社局了哦!
其实异地社保接续问题由来已久,表面上似乎是对接操作困难,但背后却很可能是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与计划经济不同,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是 “ 分灶吃饭 ” ,所以大家都是各吃各的。举个例子,如果打工者从发达地区返回欠发达地区生活,却又按发达地区水平计算养老金,那么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肯定就要承担额外的压力,你说这个时候欠发达地区的政府它能乐意吗?所以,异地养老金接续问题就一直难以解决。
不过最后话说回来,再难解决的问题不也解决了吗?所以,小编对国家还是很有信心的,同时也相信我们的养老制度也会越来越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