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信用社员工对自己的信任及疏忽,侵占应缴税款413124.11元用于丈夫赌博等挥霍。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3月,巴中市某地方税务局因工作需要,与巴中市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巴中市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聘用的被告人刘某,派遣到巴中市某地方税务局第九所“办税服务厅”工作,主要负责收取该所负责地区的税费。被告人刘某应将每日所收税费款存入某信用社代缴税款临时账户,某信用社再逐笔转账到某区信用联社清算中心入国库。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丈夫杨某某因赌博需要钱,就叫刘某将所收税费款拿给其使用。被告人刘某遂利用某信用社员工的信任及疏忽,将已收税款未存入某信用社的25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第一、五、六联,混入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套盖了某信用社业务清讫章,并以套盖章戳的缴款书向某地方税务局核销税票,先后二十五次非法将所收税费款413124.11元截留,交于被告人杨某某用于赌博等挥霍。
2014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自己罪行,并带领公安侦查人员将隐藏在巴中市巴州区南池一住宿楼内的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亲属代退还了全部赃款。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被告人刘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所收的税费款用于赌博,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指证并带领公安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如数退还了侵占的税款,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哺乳期,且家庭困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