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受误导买观光车双方过错各担责
事件:2014年8月,家住巴城后河桥的66岁市民牟某,为方便出行,在一车行购买了一辆内燃机观光车,价值40200元,签订了购车协议。购车时,经销商介绍,观光车不上户、不用驾驶证且包教包会。后牟某的家属子女通过咨询交警得知,观光车属于特种行业设备,只能在专业专用区域内行驶,不能上道路行驶,便要求车行退还观光车购置费用,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000元。
评析:本案中,老年消费者同样是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当事人,同时,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属于有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营者在《购车协议》中已明确告知观光车所有情况,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理应承担部分折旧及修理费用。经市消委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观光车及其附属设施退还经销商,经销商扣除折旧、修理费用后退还消费者购车款35500元。
【案例6】新买手机频出故障消费者获赔新机
事件:2014年9月25日,消费者郭先生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13年9月20日在某公司手机维修中心以2268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在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已连续出现三次相同故障,每次维修后正常使用2-4个月不等,到2014年9月22日第四次出现死机、无法开机等故障时,他要求经营者换货无果,请求维权。
评析:根据相关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手机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