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商品房面积“缩水”开发商退差价
事件:李某于2003年11月与南江县一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建筑面积为120.32㎡(含公摊),每平方单价530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全部房款63769元。2012年10月,李某收到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12.32㎡(含公摊),“缩水”8㎡。李某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向南江县消委会书面投诉。
评析:《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房屋缩水造成李某多纳税款,其原因是开发商造成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后房产公司退赔李某多付出的房价款、手续费、契税等4008元。
【案例8】高层住户用水难开发商安装二次加压设备
事件:2014年2月,家住通江县诺江镇某小区多名住户向通江县消委会反映,因小区地理位置较高,且住在较高楼层,自来水压力不够,平时家中无法正常使用自来水。他们曾多次向县自来水公司、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评析: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给消费者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理应由开发商承担改建配套设施。消委会责成开发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半个月内安装了二次加压设备,使该小区高楼层60多户的用水问题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