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平昌县土兴乡人,受雇于杨某某(达县虎让乡人)从事钻探工作,2014年4月16日下午到平昌某建筑项目工程工地上,13时30分左右,冯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被砸伤左眼,随即被工友敬某、李某送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14日出院。诊断为:左眼球裂伤。6月12日,经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五级伤残。
冯某某受伤后,多次找杨某某赔偿。由于承建方平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分包,相互推卸责任,赔偿事宜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冯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李怀成承办此案。多次深入工地对证人冯某、敬某、李某调查取证,掌握冯某某在工地受伤的关键证据。
2015年4月1日,冯某某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平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某工程勘察设计院和杨某某连带赔偿冯奇明各项损失410036元。5月5日,在审理过程中,经平昌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冯某某受伤后各类损失为291013.43元,由雇主杨某某和湖北某工程勘察设计院承担170677.43元,其余损失冯某某自愿放弃,于2015年5月25日全额支付给冯某某。冯某某拿到了赔偿,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