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全市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准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为全市精准扶贫工作服好务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对精准扶贫开发领域中涉及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电网改造升级、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以及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反贪、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在5日内派员核实或指定办理。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结案后应在10日内将追缴的涉案款物返回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依法保护扶贫开发中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有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犯罪。对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反渎职侵权部门应同步介入调查,并依法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三、依法惩治危害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的刑事犯罪。对发生在涉及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中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以及强揽工程、强买强卖、聚众哄抢、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程施工和管理人员等手段扰乱项目建设秩序、阻挠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案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要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构成犯罪的,侦查监督部门要在3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公诉部门在15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四、加大扶贫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力度。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主动配合侦查部门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建议,在案件侦查终结后15日内形成预防报告,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主动加强与扶贫单位和乡镇、村的联系协作,每年集中开展预防宣传4次,推动增强扶贫开发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
五、妥善办理扶贫开发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受理的扶贫开发中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部门应在2日内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在15日内办结,并将结果回复当事人。对行政违法行为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协助当事人联系相关部门处理。
六、积极化解影响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的矛盾纠纷。对办案中发现的与具体扶贫开发工作相关的矛盾纠纷,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化解。派驻乡镇检察室应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对发现的影响扶贫开发的潜在矛盾纠纷,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告控申部门,并积极配合、妥善解决不利于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七、认真办理涉及扶贫开发的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和首办责任制,对涉及扶贫开发的控告案件,控申部门应在10日内依法及时办结各类控告申诉案件。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主动融入依法治市工作,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寺庙、进企业、进单位等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干部及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九、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入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突出对特权思想、霸道作风、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庸懒散奢、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问题的整治,提升服务全市精准扶贫开发工作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