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共97条)
主要观点1.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出租汽车是个性化交通方式,应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能将出租汽车作为解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的交通方式;出租汽车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经明确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汽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
其他零散意见6条。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