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三)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共362条)
主要观点1.认为应该实行数量调控(239条)。
理由: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进行科学的总体管控;城市道路承载量有限,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地发展;国外城市早已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但导致出租汽车数量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调控;城市规模、城市交通模式、交通出行结构都是在不断发展中的,出租汽车的数量和比例也应随之动态调整。
主要观点2.认为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既得利益者,有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