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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16只被判10年到底冤不冤?大学生逃鸟被判刑事件真像还原

时间:2015-12-02 09:23:28     作者: zhangxp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觉得冤,更是基于某种自身代入感。不得不说,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少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人难以辨别,甚至还有不少常见动物,比如癞蛤蟆、青蛙、麻雀等,很多人打破脑袋也想不通,这竟然属于国家规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因为如此,每次有类似事件出现,相关判罚都会受到质疑。在人们的观感与情感里,相关法律确实已经和民众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这似乎有着难以弥合的情法冲突。当法律处于某种未知状态,人们难免会产生恐惧,他们畏惧如果将来某一天自己不慎杀害了某种不常见的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也会获刑呢?

  其实不然,虽然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表述,但在刑法理论中,该类犯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其为国家保护动物,仍然从事违法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证明行为人“明知”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而“是否明知”的主观状态则可以从交易价格、交易途径与方式、捕杀方式、行为人身份、是否因相关违法受过处罚或警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判断不了,则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由此,要让人们摆脱对法律未知的恐惧,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避免机械执法,尤其是对那些确实不慎伤害到罕见国家保护动物的人,刑罚利刃不要轻易挥劈而下。当然,这更有待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将法律本意明确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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