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申请条件
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生产发展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1年:
1.2015年以来,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2.经对企业2015年及2016年1季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4.企业积极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15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14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16年1季度不低于2015年末的90%;
5.有能力提供抵押担保。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范围的企业不能申请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市属企业的,应当经行业主管局(总公司)确认同意)并提供抵押担保,经市区两级会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暂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会审小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