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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新政策详解

时间:2016-05-22 10:28:26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互联网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1.申请。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应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2015年年度以及2016年1季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企业亏损或利润下滑的相关材料;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企业2014、2015年末以及2016年1季度在册职工总数以及《天津市社会保险征集申报表》(月)及结算单;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初审。区县会审小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会审小组进行复核。

  3.复核。市会审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签订缓缴协议等相关手续。

  (三)暂缓缴费办理程序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复核通过的企业缓缴申请,收存困难企业移交抵押的房产、土地等有效权证、抵押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资料,与企业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缓缴养老保险金额的2倍。)

  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与企业签订的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办理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及资产抵押公证,公证费用由申请缓缴企业承担。

  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名单,为困难企业添加缓缴标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按时、全员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连续计算。

  4.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当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按期、主动缴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缴纳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办理抵押的资产权证归还手续及抵押撤销手续。

  5.企业不能按照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约定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经催缴后1个月内仍不补足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对抵押物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补足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关键词阅读: 养老保险 社保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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