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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窃听区委书记 在对方车上装GPS被举报

时间:2016-08-29 10:38:23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濠江区检察院也在起诉书中指控,郑绍鑫举报陈新造的行为“对潮阳区委区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导致当地部分投资项目被推迟或者搁置,又严重影响了该区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对陈新造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针对这一指控,郑绍鑫的辩护律师指出,相关证人证言的获取以及侦查活动均在陈新造的指挥下进行,没有合法性。

  律师称经阅卷发现,2014 年9 月28 日,陈新造亲自联系潮阳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等23 名党政官员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询问,为陈新造作证。

  潮阳区官员的证言,主要是赞扬陈新造是好书记,积极招商引资,却遭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上,严重影响陈书记的身心健康;担忧潮阳区的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搁浅一些投资项目。

  律师李肖霖质疑,前述23名证人和陈新造存在上下级利益关系,证言真实性存疑。特别是潮阳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官员,为陈新造作证违反司法的独立性。

  原一审时,李肖霖律师再三申请前述党政官员出庭作证,无一人到庭。

  控方被指随意重启侦察程序

  2016年8月26日,郑绍鑫案重审第二次庭审,公诉人提交汕头公安局新补充的三份书证,证明警方对GPS的鉴定,检材合法,鉴定有效。

  李肖霖对此称,8月2日该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时,郑绍鑫已作最后陈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最后陈述”是法庭开庭审理过程的终结,法庭只能够依照到庭的证据进行宣判,不能再启动侦察或者补充证据的程序。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键词阅读: 纪委书记 窃听 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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