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巴中在线 > 新闻频道 > 国内 >正文

微博朋友圈将作刑案证据 公检法办案有权查看微博朋友圈

时间:2016-09-21 16:35:38     作者: xiaowei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电子数据怎么保存?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电子数据怎么冻结?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时,规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电子数据怎么鉴定?

  规定还强调,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微信证据及可以作为公证保全的微信证据

  “微信证据”并非一个司法界的专业名词,而是以微信内容作为诉讼证据的简称。根据“微信证据”的存在形态及其所特有的无形性、隐蔽性、脆弱性、技术性等特点来看属于电子证据。微信内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在移动终端上,这不仅可以作为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可以作为民诉法、刑诉法的法定证据形式。 “微信证据”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证据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

  从微信提供的功能来看,笔者试图探索从三种途径来提取微信证据。不同的证据来源、不同的证据内容、不同的证据特点决定了我们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难易及风险。

关键词阅读: 微博 朋友圈 公检法

你有微信?通过微信可以学习财经知识,锻炼交易技能:关注公众号招金财富(微信ID:bwp816)财富伴您左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