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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企业税率调整了吗 企业税怎么交

时间:2016-08-29 11:09:00    作者: admin_cfj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企业税率是否有调整?调整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企业税率调整分享,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2016企业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过几次?分别在什么时间

  我国企业所得税起初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① 国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3年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1994年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② 集体企业所得税:它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所得税实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30%。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1985年4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5年度起,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 55%。1994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③ 私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1994年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④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它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⑤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适用范围:

  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

  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

  ⒊中药材种植;

  ⒋林木种植;

  ⒌牲畜、家禽饲养;

  ⒍林产品采集;

  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

  ⒏远洋捕捞;

  ⒐公司﹢农户经营。

  减半征收适用范围:

  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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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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