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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2016退休金上涨6.75%

时间:2016-09-02 10:24:35    作者: admin_cfj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啦!辽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辽宁省2016退休金上涨6.75%。

  今年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8月28日,省人社厅透露,辽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

  据了解,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此次退休金调整,辽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上涨高于国家调整标准,达到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辽宁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以及调整办法和标准已公布。今年9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8月28日,省人社厅透露,辽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

  据了解,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此次退休金调整,辽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上涨高于国家调整标准,达到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辽宁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工作开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高于全国6.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6年辽宁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2、参加被征地农民审核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发放待遇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资金由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

  4、被征地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与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集体和个人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具体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规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6、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待遇先从个人专户资金支付,个人专户资金不足时,由统筹账户资金支付。

  7、被征地养老保险调整规定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适当进行调整。

  8、被征地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籍变更标准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10、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待遇

  被征用土地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退保。被征用土地后(包括征地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继续保留,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将个人专户资金的本息返还给本人;对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变化全解读

  涉及人群:

  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意见》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调整机制:

  依据工资及物价增减幅度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待遇领取条件: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可申请终止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特殊人群

  1.延迟退休:若延退需继续参保缴费

  《意见》提出,改革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2.专家劳模:退休时不再提高退休费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3.跨范围跳槽:带走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改革前参加企业养老险:不认定为视同缴费

  《意见》规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5.改革前参保:个人账户本息划归职业年金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连续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换句话说,这类人群多是在改革前曾有过机关事业单位经历并参保的人群,如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又离开体制内,在改革后又再次回到体制内的人员。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费计发。

关键词阅读: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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