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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出台《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试行办法》

时间:2015-08-21    来源:巴中新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8月19日,《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发布,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散步谣言、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等行为者不得录用公务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宜录用公务员。考察内容:所有考察对象需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内容,应届毕业生还要考察在校表现按照规定,对所有考察对象,均要考察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等)、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方面能力等)、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党纪和法律法规等)、报考资格(主要指报考职位所需的年龄、户籍、学历、专业及公告规定的其他报考资格条件)、任职回避(主要指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

  考察对象属应届毕业生的,还应考察在校学习的情况和成绩以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属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还应考察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工作成绩等情况;在职人员需要考察其廉洁自律情况。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应了解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情况。考察标准: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确定为拟录公务员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处于禁考期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其他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资格条件的。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的: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除上述标准外,在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曾有严重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或者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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