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3万元。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唐某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某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唐某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作案工具手机四部、摩托车两辆予以没收。
2014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林骑摩托车窜至巴州区枣林镇,便在枣林镇街上寻找诈骗作案目标,在枣林镇菜市一摊位处,杨某林遇见陈某某夫妇,杨某林主动与陈某某搭话。杨某林冒充陈某某女婿的兄弟,向陈某某夫妇虚构了陈某某的女儿和女婿在外务工时,被警察查出所拉货物里面藏有毒品,被警察抓了,需要交钱保人的事实,让陈某某夫妇找钱保人。尔后,陈某某夫妇在枣林镇信用社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林。杨某林拿到钱后,便以还要去找钱为由离开现场。
2014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林骑摩托车窜至巴州区梓橦庙乡,在梓橦庙乡街上寻找诈骗目标,在一岔路口遇到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林便主动上前与吴某某搭话,杨某林谎称自己是吴某某儿子一起在外务工的朋友,虚构吴某某的儿子在外务工时被车撞了,需要交钱治病的事实,让吴某某给其儿子找钱治病。尔后,吴某某在街上找人借钱的途中,遇见其外侄何某某,并将整件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何某某。杨某林在跟踪吴某某时,发现吴某某将事情告诉他人,杨某林认为事情已经败露,遂逃离现场。
2014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林、唐某康、唐某国、杨某珍骑乘摩托车窜至巴州区兴文镇。杨某林安排杨某珍、唐某康、唐某国分别前往兴文镇信用社寻找诈骗对象。杨某珍、唐某康、唐某国在信用社发现宁某某、温某某夫妇正在存钱,便将宁某某夫妇确定为诈骗对象,后三被告人跟踪宁某某夫妇到了兴文菜市场,唐某康在杨某林的授意下便上前与宁某某夫妇搭讪,套取到宁某某夫妇的家庭情况,尔后又将宁某某夫妇的家庭情况告诉给杨某林。随后,杨某林便主动上前与宁某某夫妇去搭话,并谎称自己是宁某某夫妇的儿子温某某的朋友,以共同取宁某某夫妇的儿媳妇让其帮忙从宁波带回的东西为由,将宁某某夫妇骗至兴文镇卫生院。后杨某林假意给温某某打电话,然后谎称温某某开车送一个成都老板的时候,在广元被警察查出车内两个包内有毒品,被警察抓了,需要交钱保人,不然温某某便会被判刑。同时,杨某林给唐某国打电话,唐某国便冒充温某某与宁某某夫妇通话,以此获得宁某某夫妇的信任。杨某林在取得宁某某夫妇的信任后,便叫宁某某夫妇到信用社去取钱,并安排唐某国和唐某康跟踪宁某某夫妇。随后,宁某某夫妇到信用社去将当日上午才存的2万元钱取出来交给了杨某林。杨某林拿到钱后,让宁某某夫妇去复印身份证并谎称自己还要去借钱帮温某某,将宁某某夫妇支走,自己与唐某康、唐某国、杨某珍便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将所获赃款已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杨某珍、唐某国、唐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林在梓橦庙乡诈骗吴某某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珍、唐某国、唐某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审理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珍、唐某康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考验,具备监管条件,可对被告人杨某珍、唐某康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某林、杨某珍、唐某国、唐某康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