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年近四十岁的被告人由于痴迷电玩游戏赌博机,在输钱后因无法向家人交代而临时起意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将绑架对象选定为年仅六岁的未成年人。后在公安机关的全力追捕下,虽成功解救出被害人,却给被害人身心健康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结合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