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周某发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周某发系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隐瞒无足够资金开发“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无力偿还高额借款的真相,以“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需资金周转和购买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小竹园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名,承诺用“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房屋抵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赵某芳、闫某甫等239人集资款11543.1616万元。巴中中院以被告人周某发犯集资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发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返还被害人。
案例点评(杨俊涛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集资诈骗者往往采取高额利率、虚假承诺诱惑社会公众交出财物,且案发后集资诈骗者的财产一般都很难足额退赔被害人,提醒广大民众守好自身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不要被高额利息诱惑而被骗,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时,将按被骗财物比例进行退赔被害人,人民法院亦不会保护被害人期望的利息,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将抵扣本金。
8.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系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12月以来,张某以鸡胸脯肉冒充牛肉,用以生产加工“牧羊古城”牌芝麻牛肉,先后在市场销售金额共计94080元,案发时尚有25834元产品未予销售。同时张某在2013年1月至5月期间,在明知他人与该公司无产品交易的情况下,提供他人身份证信息,指使该公司检验员张某平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收购农产品的名义多次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4张,总计金额177496元,用于抵扣该公司销项税23074.48元。通过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张某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5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万元,决定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点评(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系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以鸡肉冒充牛肉,数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某和张某平也分别判处了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