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朱某菊在外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其妻妹通过电话劝说朱某菊,张某得知妻子与妻妹手机通话内容后表示不满,并于同年8月18日从务工地回到南江县关路乡老家。2013年8月18日至21日期间,张某多次发送短信威逼、辱骂其妻朱某菊。同年8月21日上午,张某在南江县关路乡街道租住屋内与朱某菊通电话再次发生争吵后,因担心朱某菊与其离婚,便产生与其子朱某洲(11岁)、女朱某玉(7岁)一起死亡的念头,并将此想法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菊,之后便带着朱某洲、朱某玉到关路乡街道购买了5瓶甲氰菊脂(农药)回到关路乡老家住宅。张某使用砖块、钢钎撬开住宅二楼客厅房门,将朱某洲、朱某玉带至朱某玉的卧室内,将房门反锁,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朱某洲、朱某玉与其一同喝下甲氰菊脂,被告人张某昏迷后,朱某洲、朱某玉感觉难受,挣扎呼救,随后被其亲属及村民发现将3人送往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点评(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是“自杀”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为发泄对妻子的不满情绪,置两个未成年人的生命于不顾,强迫自己的子女服毒自杀,主观上具有直接追求朱某洲、朱某玉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法院考虑本案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
10.周某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秦某科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被告人秦某科、程某一同进入周某租住的成都市某房屋。随后蒋某君也来到周某的住处。在四人进入周某租住的住处后,周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由四人共同吸食。守候在门口的公安民警迅速进入室内将四人控制,经现场勘查和搜查,在周某租住的住处共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524.9克,在周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7克、甲基苯丙胺1.2克。秦某科扔在地板上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为564.4克,在秦某科身上搜出麻古18.2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某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点评(李毅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直线上升之势,虽然禁毒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禁毒工作形势依然较为严峻,特别是甲基苯丙胺、“麻古”、“摇头丸”、“K粉”等合成毒品比例迅速上升,成为犯罪新动向。全市两级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本案被告人周某非法运输毒品“麻古”5524.9克,秦某科非法持有毒品“麻古”582.6克,社会危害性极大,并系建市以来审判的毒品犯罪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