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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4年度民事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15-03-03 09:10:51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9、龚某祥诉湖北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国内公司、云南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3年被告云南鸿宇公司在巴中市开发建设秦巴国际养生城,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湖北正大公司修建。2013年10月,湖北正大公司的分公司湖北正大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原告龚某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园区内三通一平的土石方开挖、填埋、碾压、堡砍、护坡的修建及部分附属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时,双方终止合同,但湖北正大公司未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期间,湖北正大公司已支付龚某祥工程款75万元,已退回保证金30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巴州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义务。

  案例点评(王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发展如火如荼,但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较多。这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涉外地企业较多;二是转包、分包现象较多,由此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较多;三是涉案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广泛。本案中包含了以上所有特点。此类案件一般案情较为复杂,承包方与发包方对工程量的争议较大,如协商不成,一般需进行鉴定程序。而如果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较高且鉴定时间较长。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双方进行调解,可免除双方当事人诉累,也利于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0、原告柴某勇与被告倪某寿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倪某寿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柴某勇立据借款3000万元,约定在同年8月20日之前归还。被告倪某寿称,向原告柴某勇书立3000万元借据属实,但原、被告在书立借据前根本不认识,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过一分钱,是因被告倪某寿因下欠案外人陈某某债务,应陈某某要求,才向原告倪某寿书立3000万元借据,但其与陈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为查明本案事实,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对原、被告的职业及相关收入状况、财产情况、借款用途、两人是否存在其他债务和是否涉及其他经济问题、原告在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流动等情况依职权主动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原告柴某勇在借款资金来源、资金账户、支付方式、地点等问题上所举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且在法庭陈述中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经对原告柴某勇予以充分释明,原告最后撤诉。

  案例点评(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柴某勇最终撤回诉讼,是基于自己的证据不力以及法院对借款事实的全案审查。对于那些仅靠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不要一味强调或者过分依赖当事人举证,大额民间借贷案件现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对借款的真实性的要从借款方式、支付方式、借款目的、交付实际、资金来源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认定,从而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杜绝和避免虚假、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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