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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4年度民事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15-03-03 09:10:51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7、李某诉李某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的房屋因李某强驾驶挂靠在通江鑫盛公司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以李某强所驾驶车辆未予年检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3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赔偿146620元,李某强赔偿36380元,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李某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对方要求给予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这是对格式条款的法定要求。本案中,虽然免责条款已在合同上载明,但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有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特别提示或明确说明;且保险公司明知肇事车辆在投保时就已经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仍收取保费接受投保,其行为应视为同意该车辆在未年检的状态下与投保人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8、洪某、张某蓉等人诉平昌县林产品公司、四川新华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平昌县林产品公司于1996年受平昌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在林产品公司院内修建并销售商品房,建设过程中,被告林产品公司先后将一单元502号、二单元502号两套房屋预售给洪某,1997年林产品公司将一单元401号出售给原告张某蓉,但被告林产品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因林产品公司无力拨付工程款便委托新华阳建司以林产品公司名义对外售房,售房款抵付工程款。新华阳建司便将已经售予洪某的一单元502号、二单元502号和售予张某蓉的一单元401号房屋售分别给李某、谭某、程某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两被告因工程结算发生争执,被告新华阳建司于199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上述房产。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洪某、张某蓉与平昌县林产品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平昌县林产品公司分别返还洪某、张某已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维持第三人谭某义、程某等与平昌县林产品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该案上诉后,市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李毅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案例中不难看出,一房多卖的情形下,存在多个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最终产权归属也不能仅凭合同效力来认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买卖标的物的实际产权归属重视不够,没有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是产生纠纷的关键所在。尤其是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应尽量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尽量多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内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交房条件、房屋的接交方式及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以防范纠纷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是买卖双方都遵守诚信原则,严格按双方约定的条款去履行,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阅读: 巴中法院 民事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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