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某平、钟某诉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基
本案情:被告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南江县长赤镇“翡翠商业街”过程中,将其中的7幢楼房承包给重庆大伟公司承建。大伟公司又将其中2幢楼房的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张某平、钟某。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鹏达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遂与大伟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将翡翠商业街未售部分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大伟公司。大伟公司又与二原告办理结算,将其中的5间商铺作为工程劳务费支付给了二原告。经三方认可并入账后,鹏达公司与张某平、钟某签订了《认购书》并出具了商品房《收款收据》。后鹏达公司以向大伟公司超支了工程款为由,要求收回二原告认购并实际管理的5间商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认购书》有效。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鹏达公司已收受了购房款,该《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经完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遂判决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李南林南江县司法局干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将所开发建设的部分房屋作为工程款抵偿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做法较为普遍。因此,该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性。南江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并处理了争议焦点,无疑是正确的,对同类案件也具有较好的借鉴和指导作用。
6、聂某芬、陈某慧等5人诉生命人寿平昌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谭某在外承包工程,陈某东在谭某所承包的工程做工。2012年5月谭某为陈某东在被告生命人寿平昌服务部购买“生命乐无忧”、“生命福星”两险种。2013年8月9日、15日谭某又为陈某东购买了上述两个险种。2013年9月12日下午,陈某东在干活过程中不幸从房屋七楼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聂某芬、陈某慧等5人多次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但被告均以陈某东系室外高空作业,其职业类别两险种所载的拒保范围,而且已明确告知了相关拒保范围及责任免除条款未有拒绝赔偿。平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陈某东从事的职业类别未进行严格审查,也未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故该两份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款10万元。
案例点评(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保险公司认为,“卡片式”保险卡包可类似于手机充值卡,在销售对象不特定的状况下,其合同成立时间应类似于充值卡充值成功后,即投保人在网上按保险卡包提示操作流程完成确认后保险合同才成立。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谭某销售两种“卡片式”保险卡包系要约,谭某向销售业务员支付保险费100元即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故此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