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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软法作用思考

时间:2015-05-12 17:49:55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三、进一步促进村规民约法治化的意见建议

  根据当前形势,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来,村规民约的法治化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村规民约法治化,就是将原有的村规民约加上一套固定的程式模子,逐步使其走上正规化、合法化的轨道,保障其在国家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框架范围运行,村规民约的顺利实施是基层法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民主自治的有利保障,是基层依法治理的具体落实。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村规民约应当进一步体现法治化

  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和程序规定较少,仅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27条、38条对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各个行政区域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统一下进行原则性规定,有的甚至尚未提及。在基层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中,如何正确制定合乎法律和规定的村规民约亦无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村规民约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首先应从立法上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在有章可尊、有法可循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立法中应明确规定: 村规民约“民间法”[4]的性质和地位;村规民约的适用范围、地域和事项; 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村规民约的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法律效力,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审查机制。进行地方立法时,既要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又要考虑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还应当充分尊重和征求基层社会管理者、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村规民约的制定应当合乎法定程序

  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必须正当、合乎法律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具备合法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性。一是村规民约支队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予以规定,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主体可以是村民会议,也可以是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内容必须经过村民小组严格把关,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纳入,村民约定俗成的内容必须体现针对性、约束性和实用性,不得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需应当合乎法律规定,首先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其次由村民小组草拟初稿提交到村民会议审核修改,该过程由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再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由至少三分之二审议并通过;然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备案推广;最后由所在村委会印制并公布实施。三是村规民约的制定要要弱化政府的影响和干预,保障村规民约的绝对民主,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是村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同时,也必须强调基层政府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审查和监督职责。

  (三)村规民约的出台应当充分重视监督环节

  一是基层政府对报备的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不能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只审查不备案,主要审查村规民约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民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改正。定期清理辖区内的村规民约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清理和调整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村规民约,坚决制止不合法规对村民合法利益造成的侵害。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级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基层政府和法律顾问积极参与的事前审查监督机制,严格把握村规民约制定的最后一道关口,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二是运用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之间的衔接配合,充分保障和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有效性,对合法合规的事实依据,司法部门应当作为裁定的重要依据。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结果,对不合法的村规民约,司法部门不宜直接干预基层民主自治,对违法的村规民约,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由乡镇政府责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修正!

  四、结 语

  村规民约的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最根本的还是在重视软法、推动软法发展的同时,如何更有效地将其同“硬法”结合,形成互动机制,软硬兼施刚柔并济,努力提高基层社会管理者和农民的法治意识。农村应当继续弥补软法存在的缺陷,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逐渐培养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契约精神,进一步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着力培养“法律明白人”,逐步完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5],不断提高社会综合治理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杨建华,赵佳维。村规民约:农村社会整合的一种重要机制[J]。

  宁夏社会科学,2005(5)。

  [2]谢秋红。乡村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D]。2014(6)。

  [3]陶玉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M]。法律出版社。2006。P127。

  [4]王永碧。论村规民约及其与国家法的互动[D]。民间法。2011年。

  [5]杭州市司法局课题组。城乡变迁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以杭州市为例[J]。法治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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