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巴中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唐某遭遇车祸后,获得了相应民事赔偿。今年1月,唐某起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近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交通事故遇上工伤事故,如何赔偿成了此案的争议焦点。
案件 获民事赔偿后索要工伤赔偿
唐某是巴中市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机,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2年11月19日上午,唐某驾驶客车从恩阳城区往柳林镇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马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唐某严重受伤。后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对方对其进行了民事赔偿。2013年6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本次受伤为工伤。
2014年11月24日,唐某本次伤害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七级伤残。唐某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理应赔偿其工伤保险补偿共计8万多元。
庭审 原告当庭撤诉
18日下午三点,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是唐某,被告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唐某认为,自己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在上班期间,遭遇车祸,理应属于工伤,对于这一点,被告无异议。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唐某有权利提出工伤待遇,但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相关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被告还说,此案的根本问题就是:唐某是只能使用第三人侵权(本案为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还是能使用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这双重赔偿。被告称,根据上文被告律师所提到的法律,结合巴中市相关法律,唐某只能适用第三人侵权赔偿,或者“补差”。
唐某说,事发后,自己曾几次找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赔偿,但未果。主审法官调查得知,唐某虽多次口头要求工伤赔偿,但未递交书面申请。
庭审最后,由于唐某未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递交书面申请,原告唐某当庭表示愿意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