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这一类型案例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以及各省均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规定。随后,国务院对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实施,这些都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规定在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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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瑛表示,关于“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因公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公外出期间”的,法院予以支持: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公外出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