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0日,张某在居住地就近砖厂上班时,被粉粹机飞石击伤右眼球,后分别在达州、成都等地治疗,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双方在协商赔偿阶段,厂方认为多次进行了安全知识学习,其本人违规操作,多次被砖厂批评教育要求改正,但受害人为了工作方便拒不改正。因此,只愿给付医药费后另行补偿不超过2万元。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请求给予解决。
平昌县司法局承办该援助案件的律师接手该案后,一方面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向砖厂负责人根据证据材料作相关解释工作,为其权衡利弊。在解决过程中,由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又多次纠集亲友到砖厂闹事,承办人不得不多次对双方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最终,双方在承办律师的协调下,砖厂一次性向受害人赔偿医药费及各种损失140000余元。一起极易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