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凌云:移风易俗确实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带头,通过党政纪律提出要求是可以的,不仅限制酒席规模,对于哪怕是亲戚朋友之间的礼金也提出禁止性要求。对于违反规定者,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我认为党纪要求应该最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最高,要高于普通公职人员,而对普通公职人员的政纪要求则要高于普通群众,这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乔新生: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礼尚往来的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是非观念,那么,正常的人情往来可能会异化为权钱交易。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禁止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的礼品,而是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必须公开,因为只有这样,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让国家公职人员有所忌惮。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
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本质就是控制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恣意、任性。依法、用法、守法是权力行使的底线,道德是更高的要求。但是道德缺少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权力运作中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必须通过法律确定。因此,我们的治国方略只能是法治。我们可以对领导干部、党员和公民提出道德要求,以道德自律,但绝不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以行政强制手段去推行某种道德、某种民风民俗。
任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从法律的视角,按照法律规范、精神、原则和价值目标进行思考、分析问题;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和行为准则,要求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新要求。
记者:如何纠正当前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一些偏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现象?
姜明安:首先当然是通过学习和讨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确认识,纠正对法治的各种认识误区。其次是应加强监督、问责和纠偏,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定调查、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质询的方式监督、问责、纠偏;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监察建议、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的方式监督、问责、纠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受理当事人行政诉讼,作出判决、裁定的方式监督、纠偏;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方式监督、纠偏。再次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晋升领导干部工作中,应特别注重选拔、任用、晋升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领导干部,以此激励更多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政府官员信奉法治、崇尚法治和实行法治。
任进:西谚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宪法观念和法律信仰,不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制度实际上也得不到很好的实施。所以要树立法治思维,就必须信仰宪法和法律、相信法律,维护法制统一,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环境。
余凌云:比较好的一个办法就是,在各地方或部门出台一个文件时,能够先从法律层面进行审核,包括由政府法律顾问来把把关,杜绝拍脑门决策;此外,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最好能广泛征求意见,并且由业内人士、专家去论证,如果这样的程序能够完整走下来,一些不合理的文件可能就不会随意出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