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1020条)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27条)。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